BOB竞技官网10岁时,美国女孩凯蒂第一次见到了安全套。23岁时,她在中国举办讲座,端来一桶黄瓜做道具,教100多名女大学生如何使用安全套。凯蒂的目的只有一个,让女孩子尊重自己和自己的身体,学会保护自己。不再因为身体或心理问题感到尴尬。
中国家长对于孩子的性教育总是保持一个回避的状态,面对孩子的好奇会找借口带过去或者训斥孩子一顿。孩子长大后也成为了家长,虽然时代不同,但是大多数人还是会像自己的父辈们一样“谈性色变。”可是不谈性就不会经历性吗?或者不谈就可以避免因为性知识匮乏带来的伤害吗?答案是否定的。
小珍(化名)出生于2003年,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她从小就不爱念书,家里条件不好,父母务农。父母因为性格不合离婚了,小珍跟着继母一起生活,对于很多方面都不懂。在这种家庭长大的小珍对于爱情特别憧憬,她希望有个人可以闯入自己的世界,带自己体验爱的美好。但是她的情感经历和生理知识都十分匮乏。
去年初夏,小珍发现自己怀孕了。这下可把她急坏了,再怎么年轻不懂事,但也知道未婚先孕是会被人指指点点的,她不敢去看医生,也不敢和父母说,就一直忍受着内心的煎熬,一天天的挨到分娩期。
今年一月份,小珍在家里突然感觉到自己腹部很痛。算算日子,她觉得自己快生了,她赶紧跑到厕所生下一名男婴。小珍看着自己的孩子,满脑子只有一个想法:怎么把他处理掉。她十分的惶恐不安,如果被爸妈发现吃不了兜着走。
这个孩子生下来不哭也不闹,小珍以为自己生了一个死婴。她没有询问任何人该怎么办,直接拿了一个塑料袋把孩子连同脐带胎盘一起塞进去。生产完的她感觉十分虚弱,昏昏欲睡。回到房间躺倒在床上,小珍就这样一觉睡到了第二天。
等醒来后再去摸摸孩子,发现孩子已经全身冰凉了。这可是一条人命,小珍长这么大没有受到过这种惊吓,她只想赶紧把死孩子扔掉。出门的时候她把孩子和垃圾一起扔到了垃圾桶里面。但不巧的事情是,这个垃圾桶位于乡镇政府旁边。镇政府天天都有人进进出出处理事情,这下有人发现了这个垃圾袋的奇怪。
走法调查找到小珍,小珍承认了扔掉孩子的事情。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小珍生下的男婴其实并非生下后便已死亡,而是死于低温及脐带未处理至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也就是说,是小珍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婴儿的死亡结果,她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带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同样的例子比比皆是:2006年9月2日晚,被告人梁旭池用石块将梁某某出租给清水村小学做临时教室的房屋瓦面掷烂时,碰巧被梁某某见到,梁某某当即到梁旭池家中论理,未果。第二天上午7时许,梁某某手持木棍再次到被告人梁旭池家中论理时,被告人梁旭池为避免与梁某某发生正面冲突而跑上家中的二楼阳台,并用弃置的自制红砖头投掷梁某某,想将其赶走。但其中一块砖头正好击中前来劝阻而与梁某某纠缠在一起的自己父亲的头部,致使其父经抢救无效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有认识因素、意志因素、行为因素3方面的区别。前者与后者虽然都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但,前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往往表现为轻信能避免他人死亡结果发生。
这和故意杀人不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不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虽然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与此同时小珍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小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的态度较好,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
经法院审理,小珍疏忽大意过失致新生婴儿死亡,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阿珍未成年且犯罪行为属过失行为(没有掌握孕产相关知识,将婴儿误当“死婴”处理致使其死亡)情节较轻,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小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在这里,笔者希望大家见不贤而自省,不要再把无知当纯洁,而是应该多普及自己不知道的知识,才能够让自己今后的道路上少一些成长的拦路虎绊脚石。我们都将为自己认知以外的东西付出代价,这代价或小或大,但我们可以不断充实自己的头脑,丰富自己的内涵,让自己以后的人生越走越顺!